乘客亂丟菸蒂、垃圾 車主恐挨罰
立法院16日院會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環境部長彭啓明(左起)、立委陳培瑜、王正旭、資源循環署署長賴瑩瑩在議場門口合影留念。(姚志平攝)
立法院會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太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使用後產生的廢棄物納入應回收項目,並加重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的刑期上限至7年,得併科罰金最高1500萬元,若棄置於生態環境敏感地區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亂丟菸蒂、家用垃圾等一般廢棄物裁罰上限,則從原本6000元,提高至10萬元。
此次修法擴大應回收廢棄物管理範圍,由原以一般廢棄物爲主,擴及部分事業廢棄物,並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未來將由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共同負擔回收、清除及處理責任。爲反映實際流通與使用情形,販賣業者應按當期銷售量申報繳費。
另亂丟菸蒂、家用垃圾等一般廢棄物裁罰上限,從原本6000元,提高至10萬元,以及因爲車輛亂丟菸蒂,過去地方面臨難查覈實際違規人問題,這次修法要求車主提供實際行爲人資料才能免罰,但考量到計程車等客運業者無法強制管理乘客,若載客時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亂丟菸蒂,車主免罰。
三讀條文並納入電子圍籬監控,明定主管機關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判斷可能發生非法清除、回填、堆置、再利用、處理廢棄物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得裝設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進行監控。
爲避免非法棄置廢棄物義務人脫產或解散公司規避清理責任,三讀條文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可要求義務人限期清除,並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代履行」及「估計代履行費用數額」的書面行政處分送達後,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
另外,三讀條文增訂處置義務人的連帶責任,若處置義務人爲公司組織,其負責人、控制公司或大股東有責任繳納相關必要費用。
由於這次《廢棄物清理法》修法涉及許多制度變革,三讀條文給予緩衝期,明定於公佈後2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