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慶京領1600萬現金 北院:無法認定是給柯文哲賄款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中時資料照)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被訴京華城容積率收賄、圖利,及政治獻金案涉公益侵佔、背信等罪案,臺北地院判刑17年,檢方指控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在安排京華城案分潤之際,另行提領1600萬元現金行賄柯文哲,但北院認爲,沈提領1600萬元時間點是111年9月12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與工作簿上記載「111年11月」之時間上有間隔,且無法證明該等款項用以交付被告柯文哲,此部分亦難作爲對被告柯文哲及沈慶京不利之判斷。
檢方起訴指控,沈慶京爲進行京華城案之分潤事宜,於111年9月7日,鼎越公司董事會討論就增加容積率20%之部分,分潤予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於111年9月15日匯款分潤5億元至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嗣於111年10月18日取得建照執照,京華城公司隨後於111年10月25日進行內部分潤髮放獎金期間,證人吳彩仙則依被告沈慶京指示,於111年9月12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止,自被告沈慶京名下陸續提領1600萬現金交付予被告沈慶京。
檢方認爲,被告柯文哲隨即於111年10月至11月間,在其工作簿上記載「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之財務記事,足認被告沈慶京在安排京華城案分潤之際,另行提領1,600萬元現金,於此同時被告柯文哲上開工作簿上即出現「小沈1500沈慶京」之記載,時機上洽爲京華城案分潤之際,足認被告柯文哲所取得之賄款,與其協助京華城案有明確之對價關係等語。
但北院認爲,惟查,證人吳彩仙自被告沈慶京名下永豐商業國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9012號帳戶)陸續提領1,600萬等情,時間點繫於111年9月12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與工作簿上記載「111年11月」之時間上有間隔,且無法證明該等款項即系用以交付被告柯文哲,此部分亦難作爲對被告柯文哲及沈慶京不利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