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借朋友卻背6張罰單?男子提告成功 關鍵理由曝光

將車借給朋友卻背6張罰單?男子提告成功撤銷,法灣判決關鍵理由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光名下自小客車,短短時間內在高雄、雲林多處路段遭警方舉發超速、闖紅燈、違規停車等行爲,累計開出6張交通罰單。阿光主張,實際駕駛人並非自己,而是友人阿沁(均化名),並依法辦理歸責手續,卻因對方提出異議,罰單又全數回到他名下。阿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阿光的車輛分別在高雄市及雲林縣多處地點遭舉發違規,舉發內容涵蓋超速、不依標誌標線行駛、闖紅燈及違規臨時停車等行爲。高雄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陸續作成6件裁決處分。

阿光主張,案發期間車輛實際由阿沁使用,並已提出代保管單、駕照影本等文件申請歸責,依法應由實際駕駛人受罰。他更要求與當事人對質,以釐清真相。交通局則表示,雖曾將罰單歸責阿沁,但對方提出異議,否認爲違規行爲人,交通局因此撤銷歸責處分,改由登記車主阿光負責,認定程序並無違誤。

不過法院調查發現,阿沁是在2023年才遭羈押入所,而本案違規時間均發生在此之前,顯然不符合交通局所稱「不可能駕車」的說法。法院認爲,交通局未詳加查證在監時間與違規日期的落差,僅因歸責人提出異議即撤銷歸責,已違反行政程序法關於職權調查與證據審酌的規定。

法院強調,交通違規處罰本質上屬行政秩序罰,處罰對象應爲實際違反行政義務的行爲人,而非一概由車主概括承擔。阿光已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歸責申請,並檢附相當證明文件,行政機關自應進一步查明,而非逕以「有疑義」爲由轉嫁責任。法院認定,阿光並非實際駕駛人,交通局裁罰欠缺基礎,判決撤銷6件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