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 盈餘遞延認列 有條件

受控外國公司(CFC)稅制上路後,符合條件的CFC盈餘即使保留不分配,也應視同分配、提前課稅。不過若是未實現的特定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可選擇先自CFC稅基排除,待實際處分時再計稅,也就是遞延認列盈餘,國稅局提醒,應備妥證明文件。

「特定金融資產」是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例如股票、基金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FVPL因市場價格波動,帳面損益可能短期大起大落,因此法規提供彈性,放寬企業在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可選擇將這類未實現評價損益暫不列入。

國稅局說明,一旦選擇這種方式,就必須持續適用,不能隨意變更,等到未來實際處分該金融工具,或進行重分類時,纔將處分價格與原始成本的差額,計入當年度盈餘課稅。

國稅局強調,企業若要適用這項遞延認列規定,必須在申報時詳實揭露相關資訊,並備妥必要文件,例如會計師查覈報告,以證明該金融工具的持有、評價及處分情形,供稽徵機關查覈。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申報案件中,列報A跟B公司兩家CFC,並主張將未實現FVPL評價利益分別爲2,800萬元、6,300萬元予以減除。不過國稅局查覈時,甲公司無法提供符合規定的會計師查覈資料,因此被認定不符適用條件,遭否準遞延認列,並補稅1,820萬元。

此制度是爲了避免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不分配,藉此避稅。不過,CFC持有FVPL,短期損益波動較大,卻須計稅,財部2023年已放寬規定,給予納稅人選擇權,可選擇延後將這類資產損益列入CFC盈餘,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計入CFC年度盈餘,反映真實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