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撞事故等2天機車騎士才就診提告 法官這原因判貨車駕駛無罪

王姓男子今年1月31日中午駕駛小貨車,行經臺南東區東門路一段與該路段151巷口,欲向左迴轉至對向車道時,剛好葉姓男子騎機車行駛該路口閃煞不及發生碰撞,葉人車倒地,當下向警方表示沒受傷,延遲2天才因右肩扭挫傷就診而提告,法官認無法確認傷勢是車禍所致而判無罪。

王男表示,當天確與葉機車發生碰撞,惟堅詞否認有過失傷害犯行。他辯稱,當時在網狀線前面停了幾秒鐘,等對面沒車要回轉,葉的機車才撞上來。

王男的律師主張,王男迴轉地點並非雙黃線,且迴轉前有先停等並打方向燈,確認對向有無車輛,並非貿然迴轉,而王是前車、葉是後車,王當時沒有辦法看到葉的機車從後面急衝過來,本件車禍王是沒有疏失的。

律師表示,依據警方初判表也認爲王無過失,後續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及覆議意見均稱無法鑑定,也就是說無證據證明王有過失。律師也說,車禍發生當下,王有報警並叫救護車,葉表示沒有受傷,事後遭葉提告,才知道葉有傷,然而,葉就診離案發已經兩天左右,診斷證明書所載傷勢是否因本案車禍造成,有待商榷。

臺南地院認爲,王雖稱停等中遭後方葉騎乘機車撞擊,然葉於偵訊時指稱,王當時並非停止狀態,看到對方的車輛仍在行駛,他爲閃避對方纔撞倒車門。王於市警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向員警表示「我開一開突然碰一聲撞上我左車門」,並於審理時供稱「我在網狀線前的停止線停車,看到對向沒來車我纔開始迴轉,在網狀線上發生碰撞我才停車的。」

臺南地院指出,對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最後王車輛停放及撞擊位置在網狀線上,足認王車輛當時是爲迴轉行駛中,而非停等狀態甚明。認王疏未注意,貿然迴轉,不慎與葉駕駛機車發生碰撞,王就本件事故發生自屬有過失。

臺南地院也表示,車禍發生於1月31日上午11時21分許,葉向員警表示「未受傷」,雖葉表示回家感覺疼痛,因爲上班緣故才遲延就醫。葉於審理時陳稱,上班是做2天休2天,1天上班時間12小時,他返家後、上班前可以先行前往就診,或上完班休息期間,也可前往就診,卻遲至2月2日才前往就診,況造成「右肩扭挫傷」傷害可能原因、方式衆多,是否確實是本案車禍造成有疑。

臺南地院指出,葉姓騎士當下向警表示沒受傷,延遲至2日才前往就診,況造成「右肩扭挫傷」傷害可能原因、方式衆多,是否確實是本案車禍造成有疑,判王姓駕駛無罪。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