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開收據 課印花稅

桃園市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只有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開立的憑證,才能免納印花稅,一般私人或團體設立的補習班並不適用相關免稅規定。

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明定,政府機關書立或使用於一般應負納稅義務的各種憑證,及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出的憑證,可免貼印花稅票。不過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設立的短期補習班,即使從事教育活動,也不具備學校身分,因此向學員收取各項費用所開立的收據,仍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規定按收據金額課徵印花稅。

舉例來說,桃園市某國民中學開設課後輔導班,向學生收費並開立收據,由於屬公立學校處理公款,其收據可適用免納印花稅規定;但若學校對面設有私人經營的升學補習班,向學生收取補習費並開立收據,則不適用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