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易科罰金!保護女兒用大腿「頂撞」別人的女兒 判拘50日

黃姓婦人帶女兒到室內遊樂場遊玩,女兒被2歲的女童推擠、跌倒,黃婦不滿,用大腿頂撞攻擊2歲的女童,被控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臺北地院審理,判黃婦拘役50日,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法官量刑指出,黃婦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應加重其刑,法定最重本刑達有期徒刑7年6月,不過,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只限於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因此,黃婦的拘役刑,不得諭知易科罰金。

黃姓婦人2025年5月15日13時40分,帶女兒去新北市新店區「樂米樂園」遊玩,她看見女兒被李姓婦人的2歲女兒推擠而跌倒,心生不滿,以大腿頂撞2歲女童,造成2歲女童跌倒,並受有右側前臂擦傷、下巴挫傷等傷害,李婦提告,檢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對黃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理,黃姓婦人否認犯行,辯稱她的女兒被推擠撞到遊具邊角而受傷,李婦不制止,她纔在情急之下去制止,但沒有踹的動作,只是爲了保護小孩。

法官認爲,幼兒於遊戲區遊玩發生推擠,實屬常態,黃婦要保護子女,可將子女帶離現場或以溫和方式區隔2名幼兒,卻率然以腿部將被害的2歲女童撞倒在地,顯然是基於報復的心態而爲,不屬於正當防衛的舉動。

判決指出,黃婦身爲人母,本應將心比心以溫和並妥善的方式處理幼兒在遊戲區發生的推擠糾紛,竟一時情緒失控,以暴力手段報復年僅約2歲的幼童,黃婦犯後毫無悔意,還把責任推給被害女童和女童的母親,犯後態度惡劣,依法量刑。

黃姓婦人帶女兒到室內遊樂場遊玩,女兒被2歲的女童推擠、跌倒,黃婦不滿,用大腿頂撞攻擊2歲的女童,被控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