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沒開單怒告貪污 士檢認無違規還二員警清白
時任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員警遭刁民檢舉未開單舉發違規車輛,檢察官還二員警公道。(資料照)
時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張姓、蘇姓員警,民國114年8月9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155巷前處理行車糾紛,遭林姓民衆質疑未對違規小貨車開單,直接告發二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士林地檢署偵結,認現場無禁止迴轉標誌,且員警到場時違規已結束,以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林姓告發人指控,張、蘇2員當時執行巡邏勤務,明知該路口有小貨車違規迴轉並佔用斑馬線,卻消極不作爲,未依規定填制舉發通知單,讓駕駛免受罰鍰。林男不滿員警處置,認爲2人廢弛職務,涉犯圖利罪,憤而向檢方告發。
檢方調查指出,該路段並無任何禁止迴轉的交通標誌。員警是獲報後才趕抵現場,當時小貨車迴轉行爲早已結束,反而是林姓告發人擋在車前。員警當下首要任務是排除因林阻擋所造成的交通障礙,處置過程查無違法或不當。
不起訴指出,林男僅憑主觀感受或對法令誤解,且無法提供其他瀆職客觀事證,難認員警有犯罪嫌疑。全案偵結,依法予以不起訴,還給2名基層員警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