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保費未繳罰3倍 被判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健保法》85條有關補充保費,採固定倍數計算罰鍰金額標準違憲,由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右)說明。(林偉信攝)

老闆發給臨時工薪水但如果臨時工沒有健保,就要代交補充保費,否則健保署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規定處1倍或3倍的罰鍰,經民衆聲請釋憲,5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6日作成「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採單一標準、固定倍數計算罰鍰金額違憲,相關機關2年內修法,修法前相關機關與法院應依照本判決辦理。

同樣遭排除的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位大法官,則提出「不同意」的法律意見,她們認爲相關規定合憲,另5位大法官只是憑抽象臆測,就輕率宣告法律違憲。現有8位大法官分成兩派,各唱各的調也讓基層法官無所適從,法界也認爲,憲法法庭持續分裂,將對臺灣憲法造成核爆級的影響。

現行補充保費費率爲2.11%,民衆若有高額獎金、兼差收入、執行業務所得、利息、股利與租金,須依規定繳補充保費。衛福部社保司長張鈺旋6日表示,補充保費是穩定健保制度的重要基礎,衛福部會依憲法法庭的判決修法檢討。大法官在理由書上特別提到,法律修正前,仍應參酌個案的違規情節,來裁處比較適當的罰鍰,不要受到固定金額的限制。接下來會依本判決的主文和意旨,由健保署建立裁量基準。

本案是陳姓土木包工業者民國106年度分別給付3名非公司員工薪資所得,但3人沒有投保全民健保,《健保法》規定3人從陳領取的薪資所得,應計收補充保險費,陳是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經健保署通知限期補繳補充保險費,陳仍未繳納,健保署依《健保法》第85條處3倍罰鍰共9萬3000元,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獲憲法法庭受理。

本案由蔡彩貞大法官主筆,5位大法官一致決認爲,罰鍰額度有可能因其違反義務的可歸責性、逾期期間長短及補正情形等而不同,且於特殊個案,如果應扣繳保費金額龐大,但其他違規情節可非難性輕微的情形,對於只是在輔助保險人落實保險費收取的扣費義務人,卻仍依應扣繳金額計算罰鍰金額,且以固定倍數裁處罰鍰而未預留裁量空間,也沒有設置適當調節機制,就可能過苛。

憲法法庭認定,《健保法》85條以應扣繳的保費金額爲裁罰的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的罰鍰,未斟酌個案違規的具體狀況,依情節輕重定其處罰,且未設適當機制防止個案過苛情形,於此範圍內不符責罰相當原則,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呂太郎提出,謝銘洋、陳忠五及尤伯祥4位大法官,昨提出與本件憲判無關的協同意見書,意有所指針對另3位大法官,提到「有論者」認爲《憲訴法》就是立法者依《憲法》授權所制定關於實施程序的法律,主張憲法法庭應受114年1月23日修正公佈的《憲法訴訟法》新制拘束,是對該條文的嚴重誤解。此舉凸顯憲法法庭分裂、大法官互嗆持續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