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詐團送貨到野外 司機遭判刑
臺南地院審酌,許男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代爲領取裝有金融卡包裹,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且對社會治安造成不良影響,認他犯詐欺取財及未遂罪共4罪,應執行6月。圖/本報資料照
檢警調查,詐欺集團成員去年七月十三日下午用話術騙得薛姓男子三張金融卡,薛將三張金融卡打包成包裹寄出後察覺有異報警。
三天後,許姓男子分別前往仁德、永康兩地超商領取二個包裹,並依約定將包裹送至嘉義水上交流道往觀光工廠的岔路水塔旁放置,自該處拿取二千元報酬。
警方早一步埋伏,在許前往仁德超商領包裹時逮人,扣得兩個包裹。調查發現許男當月間依指示已四次領收包裹,獲利三一一五元。
許否認犯行,律師說,許只是依派車系統代爲領取包裹,放到指定地點領取報酬,事前並不知東西寄去哪裡,接單後纔會有訂單細節,與客戶聯繫才知要將包裹送至何處,接單後也不能隨意取消,否則會被罰錢,只能將訂單完成。
律師強調,客人要求千奇百怪,許自始至終沒有想過包裹內是存摺或提款卡等與詐欺相關物品。
法官認爲,本案接單非全憑派車系統指示;許領取包裹與一般代跑腿領取包裹常情不同,依超商密集程度、運輸物流便利程度及收費,頻繁委由收費較高昂白牌車將包裹送到數十公里外地點不合理;從永康或歸仁送往水上交流道約五十七公里,按里程計費無端增加運送時間和費用。
且如許自述「我跑這麼久也沒有遇到這種奇怪案件,當時看到送達地點有覺得奇怪」。許對於此類與一般跑腿運送合法工作常態全然不合情境,全無推拒,也未曾想進一步查證,確認合法性,有違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