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元罰單撤銷!「開車系安全帶」非絕對 特殊病況獲法官認可
開車的巫姓男子並非故意耍帥或不守法,而是因爲他是一名肺癌患者,左胸裝了「人工血管」,安全帶一壓下去,刺痛難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開車上國道沒系安全帶,下場通常就是吃上一張3000元罰單,不過臺中一位劉姓女子卻成功撤銷罰單,背後原因令人鼻酸。原來開車的巫姓男子並非故意耍帥或不守法,而是因爲他是一名肺癌患者,左胸裝了「人工血管」,安全帶一壓下去,刺痛難耐。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後,直接打臉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判決「原處分撤銷」,等於直接宣佈這張紅單無效!可上訴。
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9月28日下午1點多,巫姓男子開着劉女名下的車輛,行經國道6號西向28.7公里處時,被「紅斑馬」(國道警察)拍下未依規定系安全帶。警方事後對車主逕行舉發,臺中區監理所也在去年12月23日,依法裁罰3000元。
收到罰單後,原告喊冤指出,巫男因爲肺癌化療,早在113年11月就在左上胸裝設人工血管,醫院還特別交代不要做手部高舉過肩或負重的工作。只要安全帶長時間壓迫注射座,就會產生刺痛感,實在沒辦法纔將安全帶移到腋下,「我沒有取下安全帶啊!」
但監理單位態度強硬,認爲診斷證明書只證明巫男有病在身,「沒說不能系安全帶」,堅持罰單開得沒錯。
然而,法官可不是這麼看。判決書直接點出一個法律上的重要觀念,「期待可能性」。簡單說,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如果當事人客觀上根本無法遵守,這時候還要硬罰,就違反了法治國原則。
法官更妙的是,直接打臉監理單位對於「醫療機構證明」的死板解釋。法官認爲,法規雖然說「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系安全帶者」可以免罰,但這不代表非要一張寫着「無法系安全帶」的診斷書才行。法院有權依職權調查個案的身心狀況。
爲此,法院還特別函詢彰化基督教醫院。醫院回函證實,巫男裝設人工血管後,局部確實可能出現疼痛,雖然可以調整安全帶鬆緊度,但法官一句話突破盲點:「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駛,誰能一邊開車一邊隨時調整安全帶?」
法官審酌後認定,巫男的情況確實符合「無法依規定系安全帶」的特殊狀況,這已經構成「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也就是說,雖然有違規事實,但沒有可責性,不該處罰。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