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9克金飾遭扣「蒙冤」30年 警主動和解當事人已76歲
▲ 大陸遼寧一名男子購買金飾被大陸警方指稱走私,查扣30年。(圖/翻攝 網易)
記者任以芳/綜合報導
大陸發生「2859.2克黃金製品被公安扣押30年」案件,近期受到外界關注,因爲案情出現重大轉折。遼寧省瓦房店市男子潘永嘉1996年5月購買大批黃金製品,在機場被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爲由扣押,隨後黃金與5萬人民幣保證金便石沉大海。歷經30年的漫長投訴與法律攻防,潘永嘉的代理律師張鐵雁於4月25日證實,蓋州市公安局已主動聯繫約定溝通賠償事宜,雙方和解可能性極大。
綜合陸媒報導,當時正值壯年的潘永嘉購買2859.2克黃金製品,原本作爲個人資產配置。不料在大連周水子機場時,遭到蓋州市公安局跨區抓捕,警方當場以涉嫌走私犯罪爲由,扣押了包括18k金項鍊、金墜在內的共21包黃金製品。
潘永嘉本人則被收容審查11天,直到家人繳納5萬元民幣保證金後才獲准取保候審。此後的漫長歲月,潘永嘉多次前往蓋州市公安局,詢問案件進展與被扣黃金的下落,卻始終得不到確切回覆。
警方既未對潘永嘉作有罪認定,也未處置或返還扣押的黃金,更未退還保證金,這筆資產就此「消失」在公安機關的保管名單中長達30年。
直到2026年初,高齡76歲的潘永嘉正式提出刑事賠償申請。儘管蓋州市公安局起初以「超過請求時效」爲由不予受理,但在潘永嘉向營口市公安局申請複議後,案情迎來曙光。
張鐵雁律師主張,根據《國家賠償法》,警方違法扣押行爲應優先原物返還。若黃金已被處置,需按決定作出當日的上海黃金交易所金價進行賠償。此外,賠償範圍還應涵蓋30年來的利息、5萬元保證金、11天人身自由受損的損害賠償,以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蓋州市公安局25日態度轉向,主動致電律師商討賠償。律師強調,這是一場跨越30年的公正追求,目標是讓當事人獲得法定的公正賠償,爲這樁陳年舊案畫下句點。
▼30年前大陸警方查扣金飾明細,當事人有留下證據,多次討回未果。(圖/翻攝 )